附件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二、调整绩效工资的办法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具体纳入办法:统一制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地方,原则上减少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其他地方由单位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减少的办法。原绩效工资水平减少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三、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二)从2014年10月1日起,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技术工人学徒期间第一年每月1190元,第二年每月1220元;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每月1220元;高职高专及以上毕业生每月1345元。普通工人熟练期每月1190元 。
(三)上述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绩效工资参考标准按照与当地机关同条件人员津补贴水平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其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按照国家部署,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具体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财政负担。对部分市县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
六、组织领导和贯彻实施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省直事业单位其他人员的审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地的工资审批问题,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本地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其中: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制定本地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各省辖市所辖县(市、区)实施办法报省辖市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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